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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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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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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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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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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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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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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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贵州省毕节宾馆、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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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毕节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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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毕节宾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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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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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地区兴禹水电物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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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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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贵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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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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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毕节市百货大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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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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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0)黔01执异211号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贵州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贵阳山林大酒店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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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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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地区兴禹水电物资公司毕节市水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二审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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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当事人-毕节市水电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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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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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黔民终1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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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民终17号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绥阳县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 绥阳县经济贸易局 贵州省绥阳县纸箱厂 绥阳县财政局 绥阳县物资供应公司 绥阳县纺织品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绥阳县纸箱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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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黔民终17号绥阳县纺织品公司、贵州省绥阳县纸箱厂、绥阳县物资供应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绥阳县人民政府、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绥阳县财政局、绥阳县经济贸易局,原审被告贵州省绥阳县纸箱厂、绥阳县物资供应公司、绥阳县纺织品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一、贵州省绥阳县纸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660000元、支付截止1999年9月20日的利息5699577.10元。并支付自1999年9月21日起按本金1180000元为基数,以月息8.46‰的标准计算至本金1180000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700000元为基数,以月息8.46‰的标准计算至本金2700000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80000元基数,以月息13.176‰的标准计算至本金180000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以月息10.98‰的标准计算至本金1000000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600000元为基数,以月息12‰的标准计算至本金2600000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5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三、驳回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33386元,由贵州省绥阳县纸箱厂负担333386元。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7220元,绥阳县人民政府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37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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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2 |
(2021)黔民终17号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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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民终17号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绥阳县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 贵州省绥阳县纸箱厂 绥阳县纺织品公司 绥阳县财政局 绥阳县经济贸易局 绥阳县物资供应公司 当事人- 绥阳县纸箱厂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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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黔民终17号绥阳县纺织品公司、贵州省绥阳县纸箱厂、绥阳县物资供应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绥阳县人民政府、遵义市名城宏盛金融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绥阳县财政局、绥阳县经济贸易局,原审被告贵州省绥阳县纸箱厂、绥阳县物资供应公司、绥阳县纺织品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申请和解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范淑婷担任审判长(承办人),与审判员谭董新、罗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粟慧(0851-86209321),书记员何丽丽,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09:30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中法庭B120民事中法庭进行询问、调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自本公告期满后10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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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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