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象地税稽罚〔2017〕7号 | 县财政局 |
我局(所)于2017年3月29日至2017年5月23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及地方税收缴纳和扣缴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检查发现,截止到2014年7月份,该公司拥有以前年度取得的新桥镇影视城影视大道北侧的商服用地使用权面积274211.62平方米(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和《象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象税政[2008]54号的规定,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319913.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违法事实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未缴土地使用税的行为是偷税。鉴于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本次检查,主动提供材料,使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政府令[2007]150号)第十一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偷税造成少缴土地使用税的行为依法从轻处罚,处偷税造成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59956.7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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