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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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和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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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51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和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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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1 |
2 |
洪四友与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沃玛工业电商有限公司,姚洪君,李亮亮,深圳市瑞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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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173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瑞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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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10 |
3 |
深圳和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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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51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和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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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8-03 |
4 |
深圳桥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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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250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桥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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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8-03 |
5 |
程航、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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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359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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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2 |
6 |
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笛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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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278、12358、12359、12423、12424、12463、12464、12515、12516、12649、12853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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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1 |
7 |
易海彬、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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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649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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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1 |
8 |
叶俊良、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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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464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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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1 |
9 |
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书剑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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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423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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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1 |
10 |
向家辉、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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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424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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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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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218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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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8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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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836号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姚洪君、李亮亮: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姚洪君、李亮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1836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粤0303执保33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结果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本院定于2021年12月07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钟安琪电话:0755-25038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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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2 |
(2021)粤03民终283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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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8361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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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8361号李子平、唐泽春:上诉人杜纪雄与被上诉人李子平、唐泽春、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28361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案决定由王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作平、审判员杨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7日10时00分在第二十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院联系人:曾文超电话:0755-835350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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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3 |
(2021)粤0305执恢10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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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1026-103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春杰 被告- 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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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1026-1039号李亮亮、姚亚方、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春杰等十四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十四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调【2020】2018、2190号仲裁调解书、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14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款项936218.97元及利息、执行费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以(2020)粤0305执11406、11595、11772、1159.、11774、11951、12463、11773、11953、11464、12423、12358、12359、128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股东李亮亮、姚亚方为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21)粤0305执异27-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李亮亮、姚亚方分别在其未缴足注册资本927835.06元、225000元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1026-10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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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4 |
(2021)粤0305执恢8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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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恢85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文月凤 被告- 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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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恢858号李亮亮、姚亚方、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文月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调【2020】201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6日以(2020)粤0305执117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股东李亮亮、姚亚方为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21)粤0305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李亮亮、姚亚方分别在其未缴足注册资本927835.06元、225000元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恢8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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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5 |
(2021)粤0303民初173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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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73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桥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桥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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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7356号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桥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前海桥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7356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袁艳艳电话:0755-2503842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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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6 |
(2021)粤0305民初85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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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8529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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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8529号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洁梅诉被告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通)、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9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粤海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联系人:侯沁仪联系电话:0755-86609478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506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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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7 |
(2020)粤0305民初135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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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35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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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3565号唐泽春:原告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纪雄、李子平、唐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3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杜纪雄、李子平、唐泽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7603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7603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1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77元,由原告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25.77元,被告杜纪雄、李子平、唐泽春负担1785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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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8 |
(2020)粤0305民初135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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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35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杜纪雄 唐泽春 李子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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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3565号唐泽春: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纪雄、李子平、唐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5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粤海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联系人:李舒悦联系电话:0755-8660889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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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9 |
(2020)粤0305执14602号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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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4602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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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0)粤0305执14602号因被执行人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13386T,法定代表人文利君,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5507226528)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被执行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被执行人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承办人:张会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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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10 |
(2020)粤0305民初135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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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35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杜纪雄 李子平 唐泽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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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3565号唐泽春: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小欧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纪雄、李子平、唐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4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粤海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李舒悦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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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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