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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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税一稽罚[2021]5 | 舟山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公司拥有位于普陀区海莲路武岭湿地公园的固定资产水系2号建筑、3号建筑即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605号、607号的二处房产,海莲路605号建筑面积255.82平方米,出租给租户的占地面积136.8平方米,剩余占地面积119.02平方米为普陀园林配电房,用作湿地公园配套绿化供电设施;海莲路607号建筑面积995.91平方米,其中一层建筑面积635.6平方米,以上二处房产的实际经营性占地面积共计772.4平方米(中等城市三级),在2017年-2019年期间均已出租,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17年-2019年每年需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9268.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上述2017年-2019年你公司共计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7806.40元,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事实已构成偷税。(二)印花税1.你公司2017年签订借款合同2份,合同金额410000000元;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3份,合同金额21172293元;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1份,合同金额50000元,均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少缴印花税26876.70元(借款合同20500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6351.70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5元)。签订财产租赁合同17份,合同金额39945929元,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39946.10元,已申报缴纳11519.30元,少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28426.80元。2.你公司2018年签订借款合同3份,合同金额450000000元;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3份,合同金额65406522.25元;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份,合同金额1405600元,均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少缴印花税42824.90元(借款合同22500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9622.10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702.80元);签订财产租赁合同12份,合同金额20334625元,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20334.60元,已申报缴纳6746.80元,少申报缴纳财产租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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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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