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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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雲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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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32民初373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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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1-13 |
2 |
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徐明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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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民终43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安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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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4 |
3 |
董爱忠与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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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2民初6016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董爱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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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30 |
4 |
兰恩连与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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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2民初593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兰恩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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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30 |
5 |
邓楠与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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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2民初592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邓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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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0-27 |
6 |
谢慧、许厚灿等与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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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2民初593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许厚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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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25 |
7 |
陈春花与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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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2民初593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陈春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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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09 |
8 |
原告杨敏与被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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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2民初592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杨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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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1-01-19 |
9 |
原告杨瑞华与被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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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2民初601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杨瑞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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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1-01-19 |
10 |
傅芳金、兰光莲等与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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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02民初590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傅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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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0-09-19 | 2020-10-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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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赣07民初9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曾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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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04 |
2 | -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刘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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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G19 | 2017-10-10 |
3 | - | 执行异议之诉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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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83 | 2017-07-16 |
4 | - | 执行异议之诉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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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G80 | 2017-07-13 |
5 | (2016)赣0702民初187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肖华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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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7-03-21 |
6 | -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肖华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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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6-08-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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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载禾、第三人黄式辉、杨春明、陈芳、你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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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初9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林载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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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品生: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载禾、第三人黄式辉、杨春明、陈芳、你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7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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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2 |
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刘芳追偿权纠纷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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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02民初72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刘芳 追偿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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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我院受理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070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承办人:肖军电话:0797—8303039邮编: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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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3 |
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泽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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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02民初203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泽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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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文: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泽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7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解除原告与被告陈泽文于2015年5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合同编号为20150506618);被告陈泽文向原告支付的10000元认购定金不予返还。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泽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人:陈海东电话:0797—8303016邮编: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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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
4 |
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刘灼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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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197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刘灼 商品房销售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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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灼:我院受理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赣0702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购买的商品房退还给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原告退还购房款给被告;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承办人:谢小梅电话:0797—8306007邮编: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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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5 |
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泽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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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02民初203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泽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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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文: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二○一八年五月十日案件承办人:陈海东(电话:0797-8303016)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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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0 |
6 |
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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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02民初72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刘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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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归还借款本金17616.4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承办人:肖军电话:0797-8303039邮编: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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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
7 |
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晓华、第三人黄式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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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初9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曾晓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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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晓华、黄式辉: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晓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7民初9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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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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