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宁波市海曙金赛尔电器有限公司、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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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金赛尔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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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蔡瑞娜、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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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蔡瑞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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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潘壮生、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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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潘壮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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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宁波市海曙金赛尔电器有限公司、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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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海曙金赛尔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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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江西长汇食品有限公司、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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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长汇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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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52执141号 |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7 | 详情 |
| 2 | (2021)粤52执142号 |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7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浙0203民初22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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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22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海曙金赛尔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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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MA4WEMC81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金赛尔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海曙金赛尔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21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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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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