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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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通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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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王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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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立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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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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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巧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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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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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立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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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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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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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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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王通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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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王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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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张绪平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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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张绪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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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张绪平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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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张绪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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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隆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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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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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骆通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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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骆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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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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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4188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11 | 详情 |
2 | (2021)京0109执2201号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7 | 详情 |
3 | (2021)京0109执1893号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2 | 详情 |
4 | (2021)京0109执1895号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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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418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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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7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华氏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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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川、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华氏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716号、(2020)粤039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41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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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2 |
(2020)粤0391民初77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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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7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华氏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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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国川、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391民初775号原告华氏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川、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华氏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被告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氏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氏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律师费6万元;四、被告张国川、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张国川、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华氏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川、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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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3 |
(2020)粤0391民初77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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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7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氏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张国川 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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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张国川、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391民初775号原告华氏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川、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华氏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被告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氏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氏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律师费6万元;四、被告张国川、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张国川、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华氏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川、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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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4 |
(2020)粤0391民初7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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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7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华氏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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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国川: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华氏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国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77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国川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9月0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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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5 |
(2020)粤0391民初7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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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7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氏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张国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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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国川: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华氏国际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国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77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北斗时空物联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时空防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创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国川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9月0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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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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