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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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税二稽罚[2019]4 |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一)你公司2017年1月1日第9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送给客户个人的公文包价税合计5684.80元,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股东个人消费的腕表价税合计40000.00元,未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转出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股东个人消费的空气能、空调、冰箱、热水器价税合计18598.00元,未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转出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二)你公司2017年6月30日第18号记账凭证记载收到丽水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款项50904.95元;2017年12月31日第11号记账凭证记载收到丽水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款项209644.20元。上述款项为双方约定的由承租方提供给出租方的房产租赁税收补贴,未并计房产租金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三)你公司2018年2月28日第7号记账凭证记载收到丽水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款项642559.59元;2018年7月31日第6号记账凭证记载收到丽水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款项41830.44元;2018年12月31日第3号记账凭证记载收到丽水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款项133599.43元。上述款项为双方约定的由承租方提供给出租方的房产租赁税收补贴,未并计房产租金申报缴纳相关税款。(四)你公司2018年11月1日第11号记账凭证以屋顶防漏维修的名义套取资金380000.00元,支付股东个人费用。未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处罚决定:(一)对偷税行为处以所偷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239643.42元的百分之五十五的罚款131803.89元。(二)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88856.56元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53313.9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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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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