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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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汨罗市元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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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6民终1071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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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30 |
2 |
苏玲与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飞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非列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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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03执保5044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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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30 |
3 |
何国珍与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飞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非列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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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03执保4954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何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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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2-12 | 2020-12-30 |
4 |
苏玲与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飞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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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9666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苏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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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1-11 |
5 |
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汨罗市元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汨罗市金丰铜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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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681民初2299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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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6-30 |
6 |
袁东与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飞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非列理财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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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03执保455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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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10 |
7 |
申莉与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飞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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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03民初13298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申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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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1-01-04 |
8 |
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润石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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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31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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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1-02-08 |
9 |
袁东与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飞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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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03民初12737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袁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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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2-08 |
10 |
袁东与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飞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非列诉前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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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03执保419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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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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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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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G40 | 2018-05-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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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337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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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37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汨罗市国晟铜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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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3795号汨罗市国晟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汨罗市国晟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无法向你司送达(2021)粤0304民初33795号民事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33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汨罗市国晟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货款6655136.8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655136.8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6月3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92.9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汨罗市国晟铜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汨罗市国晟铜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9192.98元、保全费5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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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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