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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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本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勇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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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云南本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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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本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新平友安消防器材经营部、潘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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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本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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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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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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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3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本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新平友安消防器材经营部 被告- 潘国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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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云0103民初384号原告云南本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平友安消防器材经营部、潘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云南本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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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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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3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本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新平友安消防器材经营部 被告- 潘国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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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本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平友安消防器材经营部、潘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本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775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云南本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94元,由被告潘国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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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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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民终39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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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民终39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云南本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潘国峰 新平友发消防器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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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民终3988号潘国峰:本院受理上诉人云南本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平友发消防器材经营部、原审被告潘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本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改判云南省盘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公告期间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10月18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本院第29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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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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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3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本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新平友安消防器材经营部 被告- 潘国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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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云0103民初384号原告云南本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平友安消防器材经营部、潘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云南本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7750元(大写捌万柒仟柒百伍拾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基数为87750元的年利率6%赔偿原告的损失(自2018年5月23日计算,直至款清之日);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6楼27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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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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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3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本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潘国峰 新平友安消防器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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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友安消防器材经营部、潘国峰:本院受理(2020)云0103民初384号云南本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云南本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7750元;2、判决被告按照基数为87750元的年利率6%赔偿原告的损失(自2018年5月23日计算,直至款清之日);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09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盘龙区万派中心绿竹大厦写字楼5楼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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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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