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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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大正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佛山聚美来健身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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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大正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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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佛山市大正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朱晶晶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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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大正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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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山市大正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谢礼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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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大正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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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佛山市大正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谢礼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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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大正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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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佛山市胜凯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大正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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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胜凯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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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黄联珠、梁沛炘等与佛山市大正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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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梁沛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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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黄联珠、梁沛炘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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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梁沛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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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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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5民初29068号原告佛山市大正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华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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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2906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大正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劳华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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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605民初29068号之一劳华杰: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大正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华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29068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劳华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8月24日装修期间的租金52743元予原告佛山市大正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二、被告劳华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的租金81666.58元予原告佛山市大正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三、被告劳华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其逾期支付上述第二项所涉租金款项截至2021年8月27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410.38元予原告佛山市大正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并应以上述第二项所涉租金款项81666.58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继续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大正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大正汇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9.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43.38由被告负担305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5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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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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