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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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凌安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安力顺成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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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04民初8368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湖北凌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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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4 |
2 |
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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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37民初1193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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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23 |
3 |
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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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37民初1101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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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26 |
4 |
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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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37民初1185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博野县佳鑫钢材销售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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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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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运、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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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督30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张成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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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8-16 |
6 |
叶国英与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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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316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叶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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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28 |
7 |
陈菲与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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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36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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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3-01 |
8 |
昆明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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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执保1032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昆明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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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4-28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与许建华、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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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19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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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29 |
10 |
杨国敏与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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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596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杨国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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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1-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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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11民初170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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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701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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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7019号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欠款人民币654360.42(含补充协议三15981.49及质保金),以172008.29元为基数,给付自2020年11月15日起,以482352.13元为基数,给付自2020年8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6%计算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延迟支付利息7493+28941=36434元,合计690794.4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之日届满,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官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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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2021)云0111民初15685-15688、15690、156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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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 被告- 杨顺洪 刘燕 杨海艳 王海琴 曹如有 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谢夏芳 樊志诚 周孝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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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5685-15688、15690、15691号周孝海、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如有、王海琴、刘燕、谢夏芳、杨顺洪、杨海艳、樊志诚: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2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审理并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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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3 |
(2021)云0111民初47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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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476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江元满 马小华 孔庆元 梁雄 当事人- 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民初 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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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4765号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孔庆元、梁雄、马小华、江元满诉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云0111民初4765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云0111民初47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孔庆元、梁雄、马小华江元满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官渡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官渡人民法庭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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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4 |
(2021)云0111民初47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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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476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江元满 马小华 孔庆元 梁雄 当事人- 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云民初 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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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4765号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孔庆元、梁雄、马小华、江元满诉被告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021)云0111民初4765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6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官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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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5 |
(2020)云0111民初119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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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19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 被告- 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许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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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1952号许建华、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诉被告许建华、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0111民初11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许建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偿还截止2020年11月7日的本金1,225,725.73元,利息、罚息、复利45,718.27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相加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由被告许建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26元,由被告许建华、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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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6 |
(2020)云0111民初121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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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21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支行 被告- 杨军 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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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2183号杨军、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与被告杨军、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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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7 |
(2020)云0111民初119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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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19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 被告- 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许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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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1952号许建华、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1民初119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3日上午九时十五分在我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审理并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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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8 |
原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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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917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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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9171号王静:原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静于2018年1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C玖2018062号)及《补充协议》;二、原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向你依法公告(2019)云0111民初9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0871-67275846)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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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9 |
原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诉状副本及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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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917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王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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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9171号王静:原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0871-67275846)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九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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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10 |
原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诉状副本及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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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9176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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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9176号陈钱:原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0871-67275846)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九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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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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