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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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潘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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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执327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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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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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葛学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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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562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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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9-01 |
3 |
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与杨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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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562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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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19 |
4 |
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与马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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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562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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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19 |
5 |
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与符清、邓燕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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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18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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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3-19 |
6 |
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与符清、邓艳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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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90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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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3-15 |
7 |
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与金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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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371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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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6-07 |
8 |
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与柏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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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322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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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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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与朱小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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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528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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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6-07 |
10 |
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麦海勇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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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2499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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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8 | 2020-12-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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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4民初13712号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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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371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金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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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3712号金新: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3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384610元;二、被告金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92305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分两笔计算,第一笔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第二笔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两笔违约金分别以不超过192305元为限);三、被告金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4938元;四、驳回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6元,由被告金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综合庭审判庭联系方式:020-66831848联系人:李晓琳法官537636992021-01-2116:53:28:948(2020)粤0114民初13712号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金新,被告,公告,支付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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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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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5284号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小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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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528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朱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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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5284号朱小兰: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小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5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小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49905元;二、被告朱小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按每日0.05%的标准分两笔计算,第一笔以7418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以不超过74185元为限;第二笔以7572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以不超过75720元为限);三、被告朱小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206元;四、驳回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4元,由被告朱小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综合庭审判庭联系方式:020-66831848联系人:李晓琳法官537637002021-01-2116:53:30:347(2020)粤0114民初15284号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小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朱小兰,被告,公告,支付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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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3 |
(2020)粤0114民初13220号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柏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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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322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柏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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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3220号柏彬: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柏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3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柏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385198元;二、被告柏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92599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分两笔计算,第一笔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第二笔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两笔违约金分别以不超过192599元为限);三、被告柏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4287元;四、驳回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1元,由被告柏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综合庭审判庭联系方式:020-66831848联系人:李晓琳法官537581152021-01-1915:30:48:141(2020)粤0114民初13220号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柏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柏彬,被告,公告,支付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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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4 |
(2020)粤0114民初13709号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陈均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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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370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陈均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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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3709号陈均城: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陈均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3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均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385928元;二、被告陈均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92964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分两笔计算,第一笔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第二笔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两笔违约金分别以不超过192964元为限);三、被告陈均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3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1元,由被告陈均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综合庭审判庭联系方式:020-66831848联系人:李晓琳法官536769812020-12-0318:01:27:824(2020)粤0114民初13709号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陈均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陈均城,被告,公告,支付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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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5 |
(2020)粤0114民初13708号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陈均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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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370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陈均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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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3708号陈均城: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陈均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3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均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383034元;二、被告陈均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91517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分两笔计算,第一笔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第二笔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两笔违约金分别以不超过191517元为限);三、被告陈均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4896元;四、驳回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0元,由被告陈均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综合庭审判庭联系方式:020-66831848联系人:李晓琳法官536769842020-12-0318:01:29:651(2020)粤0114民初13708号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陈均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陈均城,被告,公告,支付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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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6 |
(2020)粤0114民初13225号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王秋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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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322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王秋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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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3225号王秋梅: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王秋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3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秋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382308元;二、被告王秋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91154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分两笔计算,第一笔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第二笔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两笔违约金分别以不超过191154元为限);三、被告王秋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4159元;四、驳回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1元,由被告王秋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综合庭审判庭联系方式:020-66831848联系人:李晓琳法官536742252020-12-0117:06:08:124(2020)粤0114民初13225号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王秋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王秋梅,被告,公告,支付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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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7 |
(2020)粤0114民初13220号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柏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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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322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柏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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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3220号柏彬: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柏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第四期房款192599元及违约金暂计96299.4元;2、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第五期房款192599元及违约金暂计52483.17元;3、判令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428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11日早上10时00分在本院十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联系方式:020-66831848联系人:李晓琳法官536257472020-10-2818:23:31:368(2020)粤0114民初13220号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柏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联系,送达,原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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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8 |
(2020)粤0114民初13712号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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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371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金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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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3712号金新: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第四期房款192305元及违约金暂计106729.28元;2、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第五期房款192305元及违约金暂计62979.89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2493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11日早上10时00分在本院十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联系方式:020-66831848联系人:李晓琳法官536257502020-10-2818:23:34:745(2020)粤0114民初13712号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联系,原告,送达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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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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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5284号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小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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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528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朱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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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5284号朱小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小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第二期房款74185元及违约金(以74185元为本金,逾期前15日,违约金按每日0.05%的标准;逾期超过15日的,以商品房总价款605756元为本金,按每日0.05%的标准;自2020年6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0年9月6日违约金为25089.5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第三期房款75720元及违约金(以75720元为本金,逾期前15日,违约金按每日0.05%的标准;逾期超过15日的,以商品房总价款605756元为本金,按每日0.05%的标准;自2020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0年9月6日违约金为151.44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020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11日早上10时00分在本院十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联系方式:020-66831848联系人:李晓琳法官536257552020-10-2818:23:38:798(2020)粤0114民初15284号原告广州科拉迪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小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联系,原告,送达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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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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