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惠信精密部件有限公司、富绅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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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终2114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惠信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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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3-26 | 2019-07-02 |
| 2 |
蔡杨桂、廖伟英劳动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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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破申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申请人-廖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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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20 | 2017-12-30 |
| 3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惠信精密部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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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4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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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2015-07-08 00:00:00 | 2018-01-29 |
| 4 |
东莞启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惠信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惠信模具技研(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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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2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启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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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2015-05-08 | 2018-01-30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 |
被告- 惠信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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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0-19 |
| 2 | - | - |
原告- 惠信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管理 被告- 惠信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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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7-10-19 |
| 3 | (2016)粤13破申6号 | - |
被申请人- 惠信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 蔡杨桂 廖伟英 张昊 蔡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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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21 | 2017-07-20 |
| 4 | (2016)粤13破申6号 | - |
被申请人- 惠信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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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惠州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7-06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00303号 | 惠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5-1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送达民事裁定书——惠信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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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破申6号 | - |
当事人- 惠信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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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13破申6号惠信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蔡杨桂、廖伟英、张昊、蔡晓红等327人申请被申请人惠信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地址不详,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6)粤13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受理申请人蔡杨桂、廖伟英、张昊、蔡晓红等327人对被申请人惠信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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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
| 2 |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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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森中冈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惠信精密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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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5-1号惠信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森中冈金属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61477元(75944.65港币按2015年3月2日的汇率0.8095折合人民币61477元)和逾期付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从2015年3月1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由审判员欧泽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展鹏、李文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以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8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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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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