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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呈酒店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39号B-3栋1401号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178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17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快捷酒店与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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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民辖终40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城市快捷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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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6-30
    2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尚念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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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585号 著作权合同纠纷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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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6-30
    3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茂名市便捷酒店、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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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91民初2409号之一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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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5-07 2021-07-08
    4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横县城市便捷酒店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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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27执1997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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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州市人民法院 2021-02-04 2021-10-14
    5

    9459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江州区好运来便捷酒店、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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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91民初9459号之一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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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1-01-15 2021-01-19
    6

    12075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都安安之都城市便捷酒店、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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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91民初12075号之一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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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0-12-08 2020-12-14
    7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靖西市都市便捷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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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10民初8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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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1-04-19
    8

    江州区好运来便捷酒店与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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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民辖终96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江州区好运来便捷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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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8 2020-11-27
    9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帝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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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鄂01知民初4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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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2 2020-10-16
    10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沿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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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鄂0103民初1234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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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20-09-10 2020-09-28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桂01民初426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城市便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国龙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姚金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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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G5G8中缝 2017-01-26
    2 (2016)桂0103民初2139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城市便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庄辉源 周纯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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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六、七版中缝 2016-11-02
    3 (2016)桂0103民初6590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城市便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庞登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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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G44 2016-09-29
    4 (2016)桂0103民初2139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城市便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庄辉源 周纯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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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G71 2016-09-2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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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3民初15480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李贵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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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贵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5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及《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带有“城市便捷”文字、“CityComfort”英文、“圆月之家”图形的标识,并返还签订合同时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运营手册、操作手册等资料;三、被告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PMS维护费23,647.74元;四、被告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五、被告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六、被告李贵仁对被告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各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19元,由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19元,被告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李贵仁负担3,7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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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3
    2

    (2021)粤0307民初10574号公告起诉书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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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057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吕新华 当事人- 深圳市平日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轩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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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0574号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平日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吕新华与被告深圳市浩轩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平日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057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8日确已解除;二、判令被告一双倍返还原告租赁保证金,同时退还原告已付租金及管理费,上述费用总计901950.00元;三、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装修装饰等产生的损失1090642.00元;四、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预期利益损失500000.00元;五、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本案诉讼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总计2492592.0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7日09时30分在平湖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法院联系人:方锐电话:0755-2832681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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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9
    3

    (2021)粤0307民初10574号公告起诉书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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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057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浩轩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平日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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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0574号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平日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吕新华与被告深圳市浩轩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平日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057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8日确已解除;二、判令被告一双倍返还原告租赁保证金,同时退还原告已付租金及管理费,上述费用总计901950.00元;三、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装修装饰等产生的损失1090642.00元;四、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预期利益损失500000.00元;五、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本案诉讼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总计2492592.0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7日09时30分在平湖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法院联系人:方锐电话:0755-2832681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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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9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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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桂0103民初15480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李贵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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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李贵仁(以下简称被告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20)桂0103民初1548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阳光司法告知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被告一支付未缴纳费用51247.74元;2.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被告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被告承担违约金30万元;3.判令被告被告一承担原告的律师费10000元;4.判令被告被告一停止使用并拆除或销毁任何带有“城市便捷”“CityComfortInn”“月圆之家(图形)”商标、标识的招牌、宣传长幅、海报、广告牌等所有物品;5.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向其提供的运营手册、操作手册、酒店运行系统以及印有原告商标的所有材料;6.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7.判令被告二对上述1-6向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5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三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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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5
    5

    (2020)粤0105民初17253号郑怡与侯达成与江门市新会区城市便捷酒店有限公司、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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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1725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郑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城市便捷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侯达成与江门市新会区城市便捷酒店有限公司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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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17253号侯达成、江门市新会区城市便捷酒店有限公司、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郑怡诉被告侯达成与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城市便捷酒店有限公司、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酒店预定代付款524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酒店预定代付款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2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8年3月22日起计至欠款还清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0年8月25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0-83005401。533601552020-05-2715:54:17:983联系人:余洁、王闪闪(2020)粤0105民初17253号郑怡与侯达成与江门市新会区城市便捷酒店有限公司、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侯达成、江门市新会区城市便捷酒店有限公司、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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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6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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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13635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李贵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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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贵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136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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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4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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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13635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李贵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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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贵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18)桂0103民初136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阳光司法告知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特许合同,接受原告委派店长的正常管理工作、按照原告的标准采购酒店用品,按要求统一销售和使用原告的会员卡;2、判令被告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未缴纳费用共计30047.74元;3、判令被告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的律师费10000元;4、判令被告深圳市汉弥尔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判令被告李贵仁对上述1-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0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三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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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3
    8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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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4851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日照华尔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日照华尔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曲东路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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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华尔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华尔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曲东路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桂0103民初4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华尔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曲东路分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二、被告日照华尔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曲东路分公司应停止使用第7815546号、12878351号、12878288号、10192161号注册商标,停止使用带有“城市便捷”文字、“CityComfort”英文、“圆月之家”图形的标识;三、被告日照华尔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曲东路分公司应向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店长费用19,559.77元;四、被告日照华尔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日照华尔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曲东路分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各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33元,由被告日照华尔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华尔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曲东路分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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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1
    9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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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桂0103民初4851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日照华尔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日照华尔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曲东路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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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华尔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华尔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曲东路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18)桂0103民初4851号],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阳光司法告知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已解除;2.判令两被告支付未缴纳费用及滞纳金21315.19元;3.判令两被告停止使用“城市便捷”“CityComfortInn”“圆月之家”(图形)商标、标识;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三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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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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