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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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盈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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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9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盈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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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2-12 | 2020-04-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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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358号原告广州中兴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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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35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中兴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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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358号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中兴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8号南海万达广场南6栋3102室,法定代表人:王友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TJTF4M;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新105国道联合国际石材城C12号铺,法定代表人:岑广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J9K98)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120000元,并按年化利率24%计付滞纳金(从应付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17日为1200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支付拖欠的水电费合计158056.62元,并按年化利率24%计付滞纳金(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17日为21844.97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36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9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535037412020-08-2120:49:23:35(2020)粤0113民初358号原告广州中兴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有限公司,公告,科技,新能源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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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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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358号原告广州中兴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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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35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中兴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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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358号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中兴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新105国道联合国际石材城C12号铺,法定代表人:岑广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J9K98)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36000元,并按年化利率24%计付滞纳金(从应付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20日为112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合计93656.62元,并按年化利率24%计付滞纳金(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20日为4249.57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6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17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532275942020-03-2518:00:08:0(2020)粤0113民初358号原告广州中兴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规定,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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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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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0616号原告广州市戈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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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061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戈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 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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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0616号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戈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新105国道联合国际石材城C1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MA5CKJ9K9B;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东秀工业区“原飞龙厂”南4之二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TJTF4M。)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戈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29600元、停工损失104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528979952019-11-0116:44:18:0(2019)粤0113民初10616号原告广州市戈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公司、广东安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送达,公告,有限公司,新能源,安实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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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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