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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曙光建筑

    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虎山路107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2363号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2363号当事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81563346590A,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虎山路107号,联系电话:13505865699。2020年8月19日,接温岭市大溪镇综合执法办报告,2020年8月13日,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将温岭市横峰街道的城西大道西侧、中心大道北侧的《温岭市城西大道西侧、中心大道北侧住宅项目》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温岭市大溪镇方山大道西侧双凌村、殿下村DX020812-1、DX020813地块,2020年8月20日,执法人员李卫平、谢威对现场进行查看,并通过建筑垃圾智能监控系统调阅2020年8月13日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运行轨迹,通过初步调查该公司所属车号为浙J71506、浙J78036、浙J78563、浙J79801、浙J79863、浙J80181、浙J81590、浙J85389、浙J87291、浙J79612、浙J85316等11台重型自卸货车均在该倾倒点有过运行轨迹,2020年8月27日,执法人员李卫平、谢威与当事人受委托人对现场进行指认。因该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20年8月27日予以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经查实,当事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承接温岭市洪广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所承运的温岭市横峰街道的城西大道西侧、中心大道北侧的《温岭市城西大道西侧、中心大道北侧住宅项目》的建筑垃圾清运业务,并利用本公司所属车号为浙J71506、浙J78036、浙J78563、浙J79801、浙J79863、浙J80181、浙J81590、浙J85389、浙J87291、浙J79612、浙J85316等11台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将温岭市横峰街道的城西大道西侧、中心大道北侧的《温岭市城西大道西侧、中心大道北侧住宅项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温岭市大溪镇方山大道西侧双凌村、殿下村DX020812-1、DX020813地块,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共计26车次(浙J71506运输了2车次、浙J78036运输了1车次、浙J78563运输了3车次、浙J79801运输了2车次、浙J79863运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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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8 详情
    2 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418号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418号当事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63346590A,法定代表人:陈荣江,公司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虎山路107号。2020年5月4日晚上8时多,本局城东中队接到温岭市城东街道山南前村村留地有车辆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举报。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举报人提供了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车牌号码为浙J79863重型自卸货车的图片,怀疑该车辆在城东街道山南前村村留地倾倒过建筑渣土。经初步调查,2020年5月2日至5月4日晚上,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车牌号码为浙J71506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该建筑垃圾倾倒点停留了14车次、浙J83205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该建筑垃圾倾倒点停留了8车次。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20年5月6日予以立案。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日至5月4日晚上,将温岭市城北街道CB030205地块(桃花源)项目的建筑渣土随意倾倒在温岭市城东街道山南前村留地,倾倒约330立方米(1车约15立方米,倾倒22车)。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车牌号码为浙J71506、浙J83205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图片证据9份,证明020年5月2日至5月4日晚上,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车牌号码为浙J71506、浙J83205的重型自卸货车从城北街道横塘村驶出,途径大石一级公路到达城东街道山南前村村留地建筑渣土倾倒点停留共计22车次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温岭市城北街道CB030205地块(桃花源)项目建筑渣土、泥浆处置管理服务合同1份,证明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将温岭市城北街道CB030205地块(桃花源)项目的建筑渣土随意倾倒在温岭市城东街道山南前村留地,倾倒约330立方米(1车约15立方米,倾倒22车)的事实。用于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其它证据还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2020年5月27日,经本局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同意经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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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9 详情
    3 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1827号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1827号当事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63346590A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虎山路107号法定代表人:陈荣江性别:男出生年月:1971年09月17日身份证号码:332623********4539联系电话:13566682069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西新街182号经查明,2019年11月12日15时38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新城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擅自将建筑垃圾倾倒在玉环市芦浦镇芦北大道西面一块空地上,倾倒的建筑垃圾为黑泥,经测量,地面被建筑垃圾污染面积为80平方米(长为10米,宽为8米)。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该处建筑垃圾部分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倾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地点、时间和违法事实。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乱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证据三:沈宗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赵敏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陈荣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委托情况。2019年11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送达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8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户:玉环财政局,账号:072002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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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7 详情
    4 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1362号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1362号当事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1331081563346590A,法定代表人:陈荣江,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虎山路107号,联系电话:13858655088。2019年7月16日上午,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箬横中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有一辆车牌号为浙J52229重型自卸货车在温岭市箬横镇横滨大道万和园小区对面路段运输渣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经初步调查,该车辆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所有,钱来清为该公司驾驶员,其驾驶浙J52229重型自卸货车涉嫌在道路上运输渣土未采取覆盖措施。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本局于2019年7月16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经查实,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J52229重型自卸货车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在温岭市箬横镇横滨大道万和园小区对面路段运输渣土未采取覆盖措施。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浙J52229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图片证据4份。证明车牌号为浙J52229的重型自卸货车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在温岭市箬横镇横滨大道万和园小区对面路段运输渣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J52229重型自卸货车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在温岭市箬横镇横滨大道万和园小区对面路段运输渣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事实。2019年8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233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道路上运输渣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为此根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采取覆盖措施,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上述款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即依法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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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6 详情
    5 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0977号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0977号当事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63346590A住所:温岭市太平街道虎山路107号法定代表人:陈荣江性别:男出生年月:1971年9月身份证号码:332623********4539联系电话:13736256786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西新街182号2019年6月29日13时20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龙溪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吴建云驾驶浙J45055的工程车,擅自将建筑垃圾(淤泥)倾倒在玉环市干江镇盐盘村盐务所附近水塘,当天该车辆共倾倒6车淤泥,共计120立方米。2019年7月5日,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委托吴建云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公司共有24辆工程车擅自将建筑垃圾(淤泥)倾倒在玉环市干江镇盐盘村盐务所附近水塘,共造成了480立方米的环境污染。经查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陈荣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吴建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江及受委托人吴建云的身份情况;证据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一份、视频证据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乱倒建筑垃圾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承认其公司乱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2019年7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送达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99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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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2 详情
    6 浙台路公路(非)罚〔2019〕090100041号 路桥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2019年4月20日7时59分,车号为浙J71506的载货汽车,装运可分载物品渣土,从温岭到路桥,行经G228线K342+513路段时,经本单位设置的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系统检测,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56.7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检定规程》5.2.2规定,动态汽车衡在使用中车货总质量最大允许误差10%,本单位对系统取得的车货总质量检测值按10%进行核减,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03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当事人涉案三轴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限值为27吨,车货总质量超限24.03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公安厅信息中心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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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9 详情
    7 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04号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04号当事单位: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江,身份证号:332623********4539,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63346590A,公司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虎山路107号。2019年5月5日,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太平二中队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南路道路上有泥土污染路面,经查,是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J98186的货车运输建筑垃圾驶离工地时,车辆未清洗干净,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南路山下金村附近带泥上路,导致东辉南路路面污染。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我局于2019年5月5号予以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经查明,是当事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J98186的货车运输建筑垃圾驶离工地时,车辆未清洗干净,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南路山下金村附近带泥上路,导致东辉南路路面污染,污染路面长度20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4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车牌号为浙J98186的货车运输建筑垃圾驶离工地时,车辆未清洗干净,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南路山下金村附近带泥上路,导致东辉南路路面污染,污染路面长度为20米的事实。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5日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南路山下金村附近带泥上路,导致东辉南路路面污染,污染路面长度20米的事实。2019年5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706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回执中签署意见:“本人清楚告知内容,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愿意接受处理”。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使用车牌号为浙J98186的货车运输建筑垃圾驶离工地时,车辆未清洗干净,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南路山下金村附近带泥上路,导致东辉南路路面污染,污染路面长度20米,属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带泥上路,其行为违反《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现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温岭市曙光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停止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带泥上路的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温岭支行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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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7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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