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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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淳市管青市监处罚〔2021〕55号 | - |
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佰元整(¥400.00),上缴财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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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详情 |
2 | 杭卫传罚[202087号]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被处罚人:淳安千湖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新安东路428号-2F201室、434-1号01室、434号02室、432号01室、432号04室、430号05室、428号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MA27XW7P3J,法定代表人:徐琴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7日对位于新安东路428号-2F201室、434-1号01室、434号02室、432号01室、432号04室、430号05室、428号06室的淳安千湖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消毒隔离采样,2020年8月27日收到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为杭安康(2020)检字第2020080122号、杭安康(2020)检字第2020080123号,发现:样品编号2020080122-16综合科(三)张永祥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72CFU/cm2、样品编号2020080122-17综合科(三)吕凌燕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321CFU/cm2,不符合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要求;样品编号2020080123供应室终末漂洗水电导率(25℃时)101.8μs/cm,不符合WS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10.1中“终末漂洗用水的应电导率≤15μs/cm(25℃时)”的要求。经调查查明:淳安千湖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综合科(三)张永祥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72CFU/cm2、综合科(三)吕凌燕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321CFU/cm2,不符合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要求;供应室终末漂洗水电导率(25℃时)101.8μs/cm,不符合WS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10.1中“终末漂洗用水的应电导率≤15μs/cm(25℃时)”的要求。淳安千湖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的,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一般情形,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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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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