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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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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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钜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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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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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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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与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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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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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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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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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原告东莞市华业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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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华业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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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莞市华业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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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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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刘强与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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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刘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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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虎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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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虎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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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杭州妙联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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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妙联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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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虎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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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虎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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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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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1执19265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4 | 详情 |
2 | (2021)浙0108执1992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0 | 详情 |
3 | (2020)沪0113执3008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1 | 详情 |
4 | (2020)粤1971执1922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07 | 详情 |
5 | (2019)沪0113执428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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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民初183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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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83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钜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陈锦星 张敏 张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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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8370号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敏: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钜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敏、陈锦星、张军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1837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书》。二、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双倍返还合同定金计16万元;三、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预付款4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该利息损失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718.8元);四、张敏在认缴出资额349.2万元的范围内对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陈锦星在认缴出资额14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张军在认缴出资额10.8万元的范围内对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1)粤2072民初18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敏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0760-89828608承办法官:陈登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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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2 |
(2019)浙0108民初4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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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4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妙联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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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妙联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8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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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3 |
(2019)浙0108民初4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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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4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妙联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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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妙联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22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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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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