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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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树荣与被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龙、冯帅、振华国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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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06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黎树荣 当事人- 振华国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振华国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伙 冯帅 徐龙 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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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龙、振华国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10645号原告黎树荣与被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龙、冯帅、振华国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冯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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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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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树荣与被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龙、冯帅、振华国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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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06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黎树荣 当事人- 振华国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振华国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伙 冯帅 徐龙 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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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龙、振华国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10645号原告黎树荣与被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龙、冯帅、振华国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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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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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树荣与被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龙、冯帅、振华国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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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06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黎树荣 被告- 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徐龙 冯帅 振华国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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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龙、振华国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10645号原告黎树荣与被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龙、冯帅、振华国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91民初10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黎树荣27000元,并偿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黎树荣团购款及补偿金2085783元。三、被告冯帅对被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徐龙在9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黎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800元,由原告黎树荣负担27649元,被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龙、冯帅负担22151元。被告负担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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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4 |
原告黎树荣与被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龙、冯帅、振华国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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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06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黎树荣 当事人- 振华国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振华国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伙 冯帅 徐龙 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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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龙、振华国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10645号原告黎树荣与被告苏州君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龙、冯帅、振华国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6日14时30分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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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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