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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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虞)文综罚字〔2021〕6号 | 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
当事人:绍兴上虞荣达纸箱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30604MA2BHJ7BXB法定代表人:喻*荣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陆家村14号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一案,经查:2021年4月15日14时50分,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赵*飞、唐*娟、葛*华经依法亮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来到位于上虞区崧厦街道三友村的你公司检查。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主营纸箱制作加工业务。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厂房内堆放有大量空白纸箱成品和半成品,同时发现有一批印有“精品展示柜—LC308”等字样和图案的纸箱,以及一台名为“胜霞机械”的纸箱切割、开槽、印刷一体机。经询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喻*荣,其表示这批纸箱是你公司加工并印刷的,执法人员要求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喻*荣表示还未办理过。据此,你公司的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停止一切印刷经营活动。对喻*荣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经电话向局领导请示并经同意,对现场查获的印有“精品展示柜—LC308”等字样和图案的纸箱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021年4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一案予以立案调查,并指定由赵*飞、唐*娟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此案。2021年4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喻*荣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其在调查询问中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并在本案相关证据资料上签字确认。2021年4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喻*荣进行了第三次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喻*荣在调查询问中,供述了绍兴上虞荣达纸箱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现该案调查终结,案件事实如下:你公司原经营地址是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陆家村14号,于2020年12月份搬迁至崧厦三友村康鑫金属有限公司内,直至2021年4月被执法人员查获,你公司营业执照地址还未变更。你公司从2020年开始利用一台名叫“胜霞机械”的纸箱切割、开槽、印刷一体机,在未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你公司印刷纸板共计4个批次,涉及违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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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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