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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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睢税一 简罚 〔2019〕 217173 号 | 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 |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26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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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详情 |
2 | 睢税一 简罚 〔2019〕 216617 号 | 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 |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26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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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详情 |
3 | 睢税一 简罚 〔2019〕 17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 |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4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睢宁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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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详情 |
序号 | 列入决定机关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原因 | 处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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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睢宁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经原睢宁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281.56万元。 偷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1.4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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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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