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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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67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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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567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廖牧凡 当事人- 深圳致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鹏峰(深圳)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陈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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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5674号曾小青、武洁、曾家辉、高波、周若玲、前海鹏峰(深圳)控股有限公司、深圳致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廖牧凡诉被告陈萍及第三人曾小青、武洁、曾家辉、高波、周若玲、前海鹏峰(深圳)控股有限公司、深圳致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等诉讼材料。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证据交换及开庭时间分别为2021年10月11日9时30分,2021年10月11日14时30分,地点均为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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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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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1101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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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1101号 | - |
当事人- 深圳致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鹏峰(深圳)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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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1101号曾小青、武洁、廖牧凡、前海鹏峰(深圳)控股有限公司、高波、深圳致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申请人陈萍与你方执行追加程序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执异11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廖牧凡为本院(2019)粤03执1405号案件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211.8万元的范围内对深圳致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陈萍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追加曾小青为本院(2019)粤03执1405号案件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30万元的范围内对深圳致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陈萍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追加武洁为本院(2019)粤03执1405号案件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15万元的范围内对深圳致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陈萍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申请人陈萍申请追加曾家辉、高波、周若玲、前海鹏峰(深圳)控股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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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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