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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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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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执18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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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11-03 |
| 2 |
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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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3执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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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0-10-29 |
| 3 |
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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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民初5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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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20-01-08 |
| 4 |
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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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民初5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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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09-27 |
| 5 |
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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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民初5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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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19-02-27 | 2020-01-08 |
| 6 |
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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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民初5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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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19-02-27 | 2019-09-27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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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执18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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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联系人:吴书记员联系电话:0756-5788771联系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232号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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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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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3执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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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受理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来本院申报财产。如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联系人:成书记员联系电话:0756-5788642联系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232号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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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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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民初5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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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590.4元;二、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590.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8元(原告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次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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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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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民初5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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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135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1月9日的利息14273.14元;2019年1月10日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7135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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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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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民初5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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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天上午十时整(节假日顺延)[即2019年6月3日]在本院五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特此公告。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联系地址:五山人民法庭联系电话:5788689,5788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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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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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3民初5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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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403民初588号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明粤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次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起的(节假日顺延)第5日10时30分(即2019年6月3日10时30分)在五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注:如看到此公告,亦可亲自前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五山法庭领取相关诉讼材料。何法官电话:5788689张书记员电话:5788612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五山中心小学旁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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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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