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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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奔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玑建设有限公司、吴冠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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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519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许为军 被告- 奔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玑建设有限公司 林华 吴冠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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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5194号奔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玑建设有限公司、吴冠衡:本院受理原告许为军与被告奔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玑建设有限公司、林华、吴冠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称:1、撤销(2018)浙0783民初15194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改判上诉人对原审被告奔达建设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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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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