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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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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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2执222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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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8-10 |
2 |
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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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5民终60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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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9 | 2021-06-29 |
3 |
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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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5民终72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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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9 | 2021-06-29 |
4 |
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和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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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6财保16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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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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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塑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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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2财保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重庆市渝塑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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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07 |
6 |
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和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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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6财保8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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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27 |
7 |
重庆市渝塑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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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2民初11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渝塑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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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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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杰与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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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2民初469号之二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天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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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5-12 |
9 |
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川西北矿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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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04民初7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绵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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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6-22 |
10 |
南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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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22执异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异议人-南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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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4-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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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2民初3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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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2民初3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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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2民初393号余建松:本院受理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0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余建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70.7万元,支付该款从2016年6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若按前述规定计算,超过借款50万元与以借款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1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之和,则被告余建松的实际还款数额为借款50万元与该款从2014年1月14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之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09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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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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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2民初3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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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2民初3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余建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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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2民初393号余建松:本院受理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决你归还其借款70.7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承办人:田世明电话:7281282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2月06日上传日期:2018年02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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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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