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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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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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9民辖终6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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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7-29 |
2 |
安徽曲阳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国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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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125民初6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曲阳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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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8-05 |
3 |
华海燕、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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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7民终242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华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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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8-18 |
4 |
程其龙、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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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7民终243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程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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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8-18 |
5 |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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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民初171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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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7-05 |
6 |
杨光强与新疆国信煤电能源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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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3民终87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光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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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7 | 2021-06-30 |
7 |
胡庆来与王成旭、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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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24民初58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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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5-28 |
8 |
李端峰、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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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604民初748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李端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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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6-24 |
9 |
樊永与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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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2民初24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樊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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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6-10 |
10 |
孟海红、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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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34财保154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孟海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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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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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师宗清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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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师宗县人民法院 | G86G87中缝 | 2020-09-29 |
2 | - | - |
原告-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川省内江市鹏程电力建设安装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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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G90G91中缝 | 2019-10-24 |
3 | (2017)皖16民终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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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4 | (2017)皖16民终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李伟 李志 被上诉人- 易军 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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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G79 | 2018-02-08 |
5 | -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通州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建分公司 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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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7-08-14 |
6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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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G69 | 2017-08-01 |
7 | -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密市金立建筑设备祖赁站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内江市鹏程电力建筑安装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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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94G95中缝 | 2017-06-22 |
8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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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7-03-25 |
9 | - | - |
原告-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亳州供电公司 被告- 易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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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7-02-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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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安庆市中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被告罗来田以及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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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5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市中坚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罗来田以 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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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803民初549号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中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被告罗来田以及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803民初549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中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407元,减半收取计6703.50元,由原告安庆市中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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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2 |
原告安庆市中坚混泥土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及被告罗来田、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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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803民初5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庆市中坚混泥土有限公司 被告- 罗来田 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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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803民初549号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中坚混泥土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及被告罗来田、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1年9月13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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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3 |
(2020)粤1972民初4670号之四公告民事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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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6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黄佛川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张子宇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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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670号之四黄佛川、张子宇: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黄佛川、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张子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本院(2020)粤1972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两份。上诉人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972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4670号的错误判决,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如果你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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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4 |
(2020)粤1972民初9771号之一判决公告(黄佛川、张子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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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77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黄佛川 全文豪 张子宇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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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771号之一黄佛川(44252919640904XXXX)、张子宇(34020419690330XXXX):本院原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文豪、第三人黄佛川、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张子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9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原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全文豪支付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的工资32,00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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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5 |
(2020)粤1972民初4670号之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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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6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黄佛川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张子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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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670号之三黄佛川、张子宇: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黄佛川、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张子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黄佛川、张子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3347.2元及利息:利息以8334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19年9月16日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黄佛川、张子宇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判项一确定的被告黄佛川、张子宇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4.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黄佛川、张子宇、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74.73元。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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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6 |
(2020)粤1972民初4670号之一公告应诉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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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6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黄佛川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张子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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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670号之一张子宇: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开平三建公司)、黄佛川、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安徽电力第二工程公司)、张子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答辩状、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开平三建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3347.2元及其利息(利息以83347.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2.判令黄佛川、张子宇、安徽电力第二工程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指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开平三建公司是中电新能源东莞虎门港立沙岛2×200WM级天然气热电冷联产项目辅助系统的施工单位,被告开平三建公司将前述项目所涉的门窗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完成后,双方于2019年9月16日进行结算,合计应付工程款为83347.2元。但被告开平三建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付款,催款期间开平三建公司声称相关工程是由黄佛川负责,由黄佛川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另安徽电力第二工程公司系中电新能源东莞虎门港立沙岛2×200WM级天然气热电冷联产项目辅助系统的发包方,应当与被告开平三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平三建公司称案涉工程由张子宇与黄佛川共同向其承包,原告认为张子宇与黄佛川之间属于合伙或合作性质,张子宇与黄佛川均应当对案涉工程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2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3607)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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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7 |
(2020)粤1972民初4670号公告应诉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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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6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黄佛川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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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4670号黄佛川: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益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开平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开平三建公司)、黄佛川、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安徽电力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答辩状、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开平三建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3347.2元及其利息(利息以83347.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2.判令黄佛川、安徽电力第二工程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指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开平三建公司是中电新能源东莞虎门港立沙岛2×200WM级天然气热电冷联产项目辅助系统的施工单位,被告开平三建公司将前述项目所涉的门窗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完成后,双方于2019年9月16日进行结算,合计应付工程款为83347.2元。但被告开平三建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付款,催款期间开平三建公司声称相关工程是由黄佛川负责,由黄佛川向原告支付全部款项。另安徽电力第二工程公司系中电新能源东莞虎门港立沙岛2×200WM级天然气热电冷联产项目辅助系统的发包方,应当与被告开平三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8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3607)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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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8 |
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荣进、汪先铎、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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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45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周荣进 汪先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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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4539号周荣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荣进、汪先铎、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1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周荣进、汪先铎支付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1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000元,及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41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510元,由被告周荣进、汪先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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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9 |
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保良、周其林、周其炎、周荣进、汪先铎及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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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45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金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保良 周其林 周其炎 周荣进 汪先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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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4539号周荣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金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保良、周其林、周其炎、周荣进、汪先铎及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混凝土货款4478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9723.89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2月22日,之后以4478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至实际履行日止),合计507613.89元;2.请求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谢国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坚芬、孙霓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1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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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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