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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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艳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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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执464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许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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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9-07 | 2021-09-30 |
2 |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邓颖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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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333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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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23 |
3 |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冬梅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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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4执保1131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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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31 |
4 |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冬梅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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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4财保1073号 | - |
申请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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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9-24 |
5 |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道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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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4执异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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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8-31 |
6 |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怡天康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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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4民初3150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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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9-24 |
7 |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怡天康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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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4民初31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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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9-24 |
8 |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云刚、向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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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4民初15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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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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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方强、刘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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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4民初140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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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8 |
10 |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牟强、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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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4民初14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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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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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107执101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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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10166号 | - |
原告-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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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婷、巫淑芬:本院执行的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婷、巫淑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101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21)川成蜀证执字第998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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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2 |
(2021)川0107执50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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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5094号 | - |
原告-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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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俊权:本院执行的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俊权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50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高新公证处(2020)川成高执字第123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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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3 |
(2021)川0107执21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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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2125号 | - |
原告-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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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旭:本院执行的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21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高新公证处(2020)川成高证执字第8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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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4 |
(2021)川0107执21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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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2115号 | - |
原告-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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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群,胡勇:本院执行的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桂群,胡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21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高新公证处(2020)川成高证执字第103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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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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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4民初3609号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兴才、陈光先、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莉、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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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4民初36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兴才 陈光先 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 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刘莉 刘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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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4民初3609号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兴才、陈光先、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莉、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兴才、陈光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239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8日以322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兴才、陈光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6870元;三、被告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勇、刘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勇、刘莉以637万元为限),被告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勇、刘莉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吴兴才、陈光先追偿;四、驳回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共计4560元,由被告吴兴才和陈光先承担1560元、由被告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前述费用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各被告应承担的金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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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6 |
(2018)川0504民初4583号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普玉、胡亚平、罗章国、熊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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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4民初45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普玉 胡亚平 罗章国 熊树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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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4民初4583号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普玉、胡亚平、罗章国、熊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普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06.41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以4906.4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普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018年10月20日之前所欠的利息9991.40元;三、被告王普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诉讼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被告胡亚平、熊树君对被告王普玉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4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共计594元,由被告王普玉、胡亚平、熊树君承担(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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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7 |
(2019)川0504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万珍、朱玉兵、朱庭君、田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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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04执3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万珍 朱玉兵 朱庭君 田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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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川0504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万珍、朱玉兵、朱庭君、田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应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唐万珍、朱玉兵、朱庭君、田羽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636.81元及截止2017年8月29日的利息22379.44元,并从2017年8月30日起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等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的24%至款清之日止;支付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25元,保全费72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950元;2、唐万珍、朱玉兵立即支付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川0504执3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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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
8 |
(2018)川0504民初3609号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兴才、陈光先、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莉、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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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4民初36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兴才 陈光先 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 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刘莉 刘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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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4民初3609号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兴才、陈光先、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莉、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15时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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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9 |
(2018)川0504民初4583号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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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4民初45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普玉 胡亚平 罗章国 熊树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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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4民初4583号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普玉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4906.41元、截止2018年11月27日的利息14065.62元,合计18972.03元,以及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自付清4906.41元本金止的利息(含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利率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胡亚军、罗章国、熊树君对被告王普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邮寄费等由被告王普玉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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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10 |
(2017)川0504民初1820号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军、卫小英、黔西县友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黔西县中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卫大成、秦凤羽、秦正刚、陶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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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8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雷军 卫小英 黔西县友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黔西县中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卫大成 秦凤羽 秦正刚 陶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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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504民初1820号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军、卫小英、黔西县友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黔西县中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卫大成、秦凤羽、秦正刚、陶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7)川0504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雷军、卫小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915万元(支付915万元借款利息时应扣除被告于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8月15日期间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利息);二、被告黔西县友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黔西县中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卫大成、秦凤羽、秦正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即位于黔西县城关镇凉井村(运煤大道旁)商业、住宅用地39551.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黔县国用(2013)第0667号)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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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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