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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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兴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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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2执恢45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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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22 |
2 |
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志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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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733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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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29 |
3 |
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志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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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081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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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1-02-01 |
4 |
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亿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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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财保118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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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0-12-22 |
5 |
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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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5309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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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12-16 |
6 |
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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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5309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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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1-08-19 |
7 |
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交投沿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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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22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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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6-20 |
8 |
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兴大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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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40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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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3-19 | 2020-06-21 |
9 |
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临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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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442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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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3-19 | 2020-06-20 |
10 |
陈兴光与杨友鑫、阳江市瑞丰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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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2252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兴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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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4-19 | 2019-07-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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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12月17日15: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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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2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锦绣楷钠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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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陕西锦绣楷钠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25216号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47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人民币14742元(利息年利率4.35%,计息时间2021年5月1日-2021年8月31日);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起诉额为人民币176174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7日15:30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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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2021)粤2071执保3150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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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31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润丰源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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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润丰源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0105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3150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青岛润丰源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润丰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87254.1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详见协助执行材料)。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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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3 |
青岛润丰源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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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01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润丰源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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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0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计991元,诉讼保全费893元,合计1884元(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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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4 |
(2020)粤2071执保2539号公告民事裁定书(解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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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25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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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1执保2539号的民事裁定书(解封)。公告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530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的冻结(祥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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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5 |
(2020)粤2071民初5309号公告民事裁定书(撤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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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53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 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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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53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合计2008元(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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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6 |
(2020)粤2071执保996号查封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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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9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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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1执保996号的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告知书。公告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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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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