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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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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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82执64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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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31 |
2 |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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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82执恢1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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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1-04 |
3 |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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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82执4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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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31 |
4 |
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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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民终17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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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1-05 |
5 |
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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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民终17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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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1-05 |
6 |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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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82执5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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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1-30 |
7 |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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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82执1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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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7-31 |
8 |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淦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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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82民初6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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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7-31 |
9 |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淦家福、涂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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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82民初28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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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7-31 |
10 |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淦家福、涂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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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82民初289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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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7-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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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赣0482民再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江西耀锦鞋业有限公司 杨青松 王文峰 江乐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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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G62 | 2017-09-12 |
2 | (2016)赣0482民再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江西耀锦鞋业有限公司 杨青松 王文锋 江乐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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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17-09-05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共青城雄力纺织器材有限公司 雷克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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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6-10-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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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袁兴志、林纯枢、李成春、诸秀妹、林炳勤、曾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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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民终17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袁兴志 李成春 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炳勤 林纯枢 诸秀妹 曾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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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袁兴志、林纯枢、李成春、诸秀妹、林炳勤、曾松: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袁兴志、林纯枢、李成春、诸秀妹、林炳勤、曾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4民终1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维持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8)赣048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8)赣048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变更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8)赣048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1300000元、律师代理费25000元、利息57460元(计算至2018年10月28日)及之后的利息(自2018年10月29日起,以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13.26%计付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联系电话:0792-8117298联系人: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刘欣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67号邮政编码:33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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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2 |
关于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袁兴志、林纯枢、付红丽、林炳勤、曾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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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民终17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袁兴志 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炳勤 付红丽 林纯枢 曾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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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袁兴志、林纯枢、付红丽、林炳勤、曾松: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袁兴志、林纯枢、付红丽、林炳勤、曾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4民终175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8)赣048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伍佰万股股权在最高限额4500000元内享有质押优先受偿权”、“被告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袁兴志、林纯枢、付红丽、林炳勤、曾松就上述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向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袁兴志、林纯枢、付红丽、林炳勤、曾松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追偿”;二、撤销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8)赣048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4300000元、律师代理费80000元、利息95550.35元(计算至2018年10月17日)及之后的利息(自2018年10月18日起,以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13.26%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三、变更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8)赣048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4300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0元、利息95550.35元(计算至2018年10月17日)及之后的利息(自2018年10月18日起,以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13.26%计付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792-8537705联系人: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曹琛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67号邮政编码:33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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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3 |
原告刘海、胡春萍诉被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和平、姜淑彭、宗林、梅娜、江西陆度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刘国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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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82民初95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刘海 胡春萍 当事人- 江西陆度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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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公告黄和平、姜淑彭、宗林、梅娜、江西陆度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刘国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胡春萍诉被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和平、姜淑彭、宗林、梅娜、江西陆度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刘国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48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92-4341672承办法官:戴大川联系人:戴大川共青城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团队联系地址: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邮政编码:3320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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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4 |
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兴志、林纯枢、李成春、诸秀妹、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林炳勤、曾松、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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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82民初10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袁兴志 林纯枢 李成春 曾松 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林炳勤 诸秀妹 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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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赣0482民初1020号袁兴志、林纯枢、李成春、诸秀妹、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林炳勤、曾松:本院受理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对(2018)赣048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起上诉。现通知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案件承办法院: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戴大川(0792-435093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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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5 |
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松、林纯枢、林炳勤、付红丽、袁兴志、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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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82民初10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袁兴志 曾松 付红丽 林炳勤 林纯枢 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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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赣0482民初1021号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松、林纯枢、林炳勤、付红丽、袁兴志:本院受理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对(2018)赣048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起上诉。现通知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案件承办法院: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戴大川(0792-435093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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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6 |
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袁兴志、林纯枢、李成春、诸秀妹、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林炳勤、曾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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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82民初10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纯枢 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 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袁兴志 曾松 付红丽 林炳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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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赣0482民初1021号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袁兴志、林纯枢、李成春、诸秀妹、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林炳勤、曾松:本院受理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048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案件承办法院: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戴大川(0972-435093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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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7 |
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袁兴志、林纯枢、李成春、诸秀妹、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林炳勤、曾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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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82民初10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成春 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 袁兴志 林纯枢 曾松 诸秀妹 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林炳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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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赣0482民初1020号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袁兴志、林纯枢、李成春、诸秀妹、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林炳勤、曾松:本院受理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048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案件承办法院: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戴大川(0972-435093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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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8 |
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袁兴志、林纯枢、李成春、诸秀妹、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林炳勤、曾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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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82民初10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 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成春 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 袁兴志 林纯枢 曾松 诸秀妹 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林炳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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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省 共 青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赣0482民初1020号 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袁兴志、林纯枢、李成春、诸秀妹、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林炳勤、曾松: 本院受理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048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案件承办法院: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案件承办人:戴大川(0972-435093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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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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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袁兴志、林纯枢、李成春、诸秀妹、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林炳勤、曾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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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82民初10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 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纯枢 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 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袁兴志 曾松 付红丽 林炳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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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省 共 青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赣0482民初1021号 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袁兴志、林纯枢、李成春、诸秀妹、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林炳勤、曾松: 本院受理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048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案件承办法院: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案件承办人:戴大川(0972-435093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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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7 |
10 |
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袁兴志、林纯枢、李成春、诸秀妹、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林炳勤、曾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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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82民初10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 李成春 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林炳勤 林纯枢 诸秀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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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公告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袁兴志、林纯枢、李成春、诸秀妹、江西温福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林炳勤、曾松:本院受理原告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18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案件承办法院: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戴大川(0972-435093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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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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