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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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07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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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072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上锦 陈亚养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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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0727号陈亚养:本院因受理原告深圳市中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上锦、陈亚养、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3民初2072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刘晓琳联系电话:0755-25038188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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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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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07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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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072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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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0727号陈亚养:原告深圳市中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上锦、陈亚养、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20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上锦、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85481.01元。二、判令被告李上锦、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中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工程尾款人民币1885481.0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部分支付工程尾款的,自支付之日起按剩余工程尾款继续计付)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29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481元,由被告李上锦、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814元。原告已预付的人民币1881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李上锦、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1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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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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