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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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蒋春绵、郭晋发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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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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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与苏根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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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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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与苏西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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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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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苏长泰、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苏福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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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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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刘尧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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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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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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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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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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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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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与蒋春绵、郭晋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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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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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与李玉娟、王志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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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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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与林潜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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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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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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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被告:苏辉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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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40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 被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 苏辉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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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未能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24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与苏辉煌、苏安南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二、苏辉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借款4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订立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苏安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四、苏安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辉煌追偿。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8元,由苏辉煌、苏安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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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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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被告:刘新水、刘金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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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3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刘金水来源 本院受理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 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刘新水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 被告- 刘新水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 刘金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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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被告:刘新水、刘金水来源: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6-30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24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新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刘金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金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新水追偿。案件受理费898元,由刘新水、刘金水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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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被告:王连珠、王素美、王素芳、王永富、王全得、陈文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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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3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 被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 王连珠 王素美 王素芳 王永富 王全得 陈文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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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524民初135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决王连珠、王素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6年9月24日起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暂计至2017年2月24日的利息及罚息共24800元;请求将王素芳、王永富所提供的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给予原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王连珠、王素美继续清偿;请求判决王全得、陈文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晋江看守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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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被告:刘新水、刘金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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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3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 被告-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 刘新水 刘金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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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524民初134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决刘新水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5年8月25日起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暂计至2017年2月24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为5944.66元;请求判决刘金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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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5 |
5 |
[裁判文书]刘藤金、欧阳小芬、刘藤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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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终54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刘藤金 被上诉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及欧阳小芬 刘藤皮 刘藤树 刘再法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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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闽05民终5454号刘藤金、欧阳小芬、刘藤树:本院受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藤金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及原审被告欧阳小芬、刘藤皮、刘藤树、刘再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民终5454号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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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
6 |
[裁判文书]刘藤金、欧阳小芬、刘藤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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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终54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刘藤金 被上诉人- 欧阳小芬 刘藤皮 刘藤树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 刘再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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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刘藤金、欧阳小芬、刘藤树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6-12-2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闽05民终5454号刘藤金、欧阳小芬、刘藤树:本院受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藤金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坑信用社及原审被告欧阳小芬、刘藤皮、刘藤树、刘再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民终5454号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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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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