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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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荣、杨枫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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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6民终130号 | - |
上诉人-陈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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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27 |
2 |
常州市金坛康达医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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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61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常州市金坛康达医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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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3-31 |
3 |
范曰文与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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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784民初7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范曰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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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4-29 |
4 |
范曰文与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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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704民初2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范曰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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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3-23 |
5 |
范曰文与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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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784民初615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范曰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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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3-02 |
6 |
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康达医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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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61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康达医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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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11 |
7 |
陈荣与杨枫、吴冬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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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622民初1066号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原告-陈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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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28 |
8 |
绍兴市德立园艺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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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725执90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德立园艺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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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0-31 |
9 |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宝都支行与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陈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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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725民初17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宝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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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10-26 |
10 |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宝都支行与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陈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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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725民初17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宝都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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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10-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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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鲁0784执1868号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5 | 详情 |
2 | (2019)鲁0784执1867号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5 | 详情 |
3 | (2019)鲁0784执1866号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5 | 详情 |
4 | (2019)鲁0784执1865号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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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赣0603执恢17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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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603执恢1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姜方勤 的吴冬贤 被告- 陈武 潍坊普诺森健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潍坊普诺森商务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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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603执恢179号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潍坊普诺森商务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潍坊普诺森健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陈武: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冬贤、姜方勤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本院决定对你罚款。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603执恢179号罚款决定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罚款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宋法官联系电话:0701-5887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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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2021)赣0603执恢17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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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603执恢1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冬贤 姜方勤 被告- 陈武 杨枫 陈荣 潍坊普诺森商务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 潍坊普诺森健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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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603执恢179号潍坊普诺森商务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潍坊普诺森健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陈武:本院执行申请人吴冬贤、姜方勤与被执行人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陈武、陈荣、杨枫、潍坊普诺森商务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潍坊普诺森健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603执恢1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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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3 |
原告常州市金坛康达医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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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13民初61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常州市金坛康达医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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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金坛康达医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发布时间:2021/3/1917:23:14浏览次数:1241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413民初6137号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康达医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康达医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88727元及利息(利息以58872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常州市金坛康达医用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6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14786元,由被告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十二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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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4 |
(2020)赣0622执恢127号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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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622执恢1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冬贤 被告- 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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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622执恢127号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冬贤与山东普诺森医疗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622执恢1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有关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联系人:马俊峰联系方式:138701608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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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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