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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微企业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37
    • 法院公告 5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2

    法律诉讼53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维琴、龚仕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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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1民初457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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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江县人民法院 2021-09-23 2021-09-24
    2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杰,杨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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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5民初533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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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阳县人民法院 2021-09-15 2021-09-27
    3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易兴华,吴永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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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6执1925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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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021-09-06 2021-09-10
    4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瑞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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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29民初150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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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口县人民法院 2021-08-26 2021-09-27
    5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代绍银,万学伦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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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0执758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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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021-08-02 2021-09-06
    6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建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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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1民初314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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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08-06
    7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红、王延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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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31民初212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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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2021-07-13 2021-09-17
    8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文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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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7民初4800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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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021-07-13 2021-08-10
    9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秀兰、唐登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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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1民初3501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秀兰
    唐登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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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6-25
    10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龚盛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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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52民初309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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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2021-06-01 2021-09-07

    法院公告5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渝0235民初49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徐方金 罗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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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云阳县人民法院 G81 2020-08-04
    2 (2019)渝0117民初776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蒋德俊 钟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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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G48 2020-04-23
    3 (2018)渝0151民初2638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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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2018-10-08
    4 (2018)渝0151民初2638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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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2018-09-25
    5 (2018)渝0117民初4027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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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18-09-20
    6 (2018)渝0231民初16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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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18-09-18
    7 (2018)渝0231民初16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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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18-09-18
    8 (2018)渝0118民初字第370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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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18-09-07
    9 (2018)渝0117民初4029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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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18-09-03
    10 (2018)渝0114民初55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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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8-2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渝0117民初77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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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7民初776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王敏 张光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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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17民初7762号王敏、张光兵:本院受理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9月18日上传日期:2019年09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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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8
    2

    (2019)渝0114民初9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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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4民初959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田朋 姚若阶 田茂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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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14民初959号田朋、姚若阶、田茂财:本院受理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14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田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本金66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8月13日的利息为11572.14元,2018年8月1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6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25%计算);二、被告田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715元;三、被告姚若阶、田茂财在前述第一、二项范围内向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黔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9月05日上传日期:2019年09月0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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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5
    3

    (2019)渝0154民初4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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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54民初48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向胜利 肖前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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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54民初481号住重庆市开州区和谦镇文圣村3组49号,肖前华(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012022273),住重庆市开州区和谦镇文圣村3组49号,向胜利,(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21015228X):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向胜利、肖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向胜利、肖前华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54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肖前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9月20日的借款利息9,306.82元(即借期内利息664.66元,罚息8,350.44元、复利291.72元);二、被告肖前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从2018年9月21日起,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02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三、被告肖前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复利(从2018年9月21日起,以664.66元借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025%计算至还清该借期内利息之日止);四、被告肖前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3,279元;五、如果被告肖前华未在本判决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肖前华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和谦镇文圣村3组的房屋【房产证号:J312房地证2016字第2389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向胜利对被告肖前华在本判决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应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2元,由被告肖前华、向胜利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期内不上诉的,或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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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5
    4

    (2019)渝0154民初4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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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54民初48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王勇明 付代春 蔡成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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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54民初487号住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鹤林街500号,王勇明,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405035272:住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长滩街208号,付代春,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304225275:住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长滩街208号,蔡成芳,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608285285: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微公司)与被告王勇明、付代春、蔡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居地址不详,无法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刘未、李春花、唐黎金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54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王勇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134.99元,并以33134.99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1.025%(含罚息)支付利息至该款还清之日止;被告王勇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305.02元;三、被告王勇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003元;四、被告付代春、蔡成芳对被告王勇明在本判决上述第一、二、三项应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1元,由被告王勇明、付代春、蔡成芳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期内不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又撤回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但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9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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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9
    5

    (2019)渝0154民初4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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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54民初4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粉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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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54民初491号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作坊坝35号,张粉玲(公民身份号码612523198711224224):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居地址不详,无法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张粉玲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54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受让债权本金10万元。二、被告张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受让债权利息5081.71元;并支付原告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上浮50%的利率(即11.025%)为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张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复利【复利以5058.37元为基数,按贷款利率7.35%上浮50%的利息(即11.025%)为标准,自2017年9月9日起至利息(含罚息,共计5058.37)还清之日止】。四、被告张粉玲支付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3151元。五、原告对被告张粉玲名下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作坊坝35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渝(2016)开州不动产权第00073039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4元,由被告张粉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期内不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又撤回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但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24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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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4
    6

    (2019)渝0154民初4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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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54民初4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春萍 王立权 王矩文 李千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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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54民初499号住重庆市开州区镇安镇辽叶村5组104号,张春萍,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911260989:住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东坝村4组229号,王立权,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810254938:住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东坝村4组229号,王矩文,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412274934:住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东坝村4组229号,李千秀,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601014947: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微公司)与被告张春萍、王立权、王矩文、李千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居地址不详,无法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张春萍、王立权、王矩文、李千秀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54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春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8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025%(含罚息)支付利息至该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张春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9月20日的借款利息7714.87元;三、被告张春萍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3,231元;四、如果被告张春萍未在本判决上述第一、二、三项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矩文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东坝村4社的房屋【权利人:王矩文,产权证号:J312房地证2011字第(九)00229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王立权、王矩文、李千秀对被告张春萍在本判决上述第一、二、三项应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19元,由被告张春萍、王立权、王矩文、李千秀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期内不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又撤回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但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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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1
    7

    (2019)渝0154民初15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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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54民初1557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赵达彬 赵万民 赵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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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新义村10组82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50308537X):本院受理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达彬、赵万民、赵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54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赵达彬在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受让债权本金80000元,并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1.025%承担罚息至还清之日止;被告赵达彬在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11月30日的利息5477.56元,并支付原告以未偿还的利息5477.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25%自2017年12月1日起承担复利至该款还清之日止;被告赵达彬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564元;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赵达彬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原开县)中和镇新义村10社的房屋[产权证号:J312房地证2011字(中)第12239号]以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所得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被告赵达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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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8
    8

    (2019)渝0237民初3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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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7民初375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后玉 彭明安 谭乔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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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237民初375号之一彭明安: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后玉、彭明安、谭乔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离开户籍地,外出地址不明,无法联系,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237民初3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为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计1564元,由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五月七日经办人刘大勇联系电话:57651835巫山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07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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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4民初9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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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4民初9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田朋 姚若阶 田茂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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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14民初959号田朋、姚若阶、田茂财:本院受理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诉讼联络人告知书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3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第三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黔江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07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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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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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54民初33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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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54民初336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杨登科 叶发珍 杨代华 胡代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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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54民初3368号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清坪村6组164号,杨登科(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912232553);重庆市开州区敦好镇官亭村8组89号,叶发珍(公民身份号码51122198205104509);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清坪村6组164号,杨代华(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212282550);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清坪村6组164号,胡代玉(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301062568)。本院受理了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登科、叶发珍、杨代华、胡代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年度渝0154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一、被告贺学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726.25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5月9日借款利息7478.23元;二、被告贺学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从2018年5月10日起,以99726.25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11.025%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被告贺学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3216元;四、如果被告贺学双未在本判决上述第一、二、三项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贺学双名下的位于开县巫山镇中桥村7社的宅基地住房{产权证号为:J312房地证2011字第(巫)04327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8元,由被告贺学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期内不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又撤回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但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09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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