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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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艳丽、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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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238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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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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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隆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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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908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隆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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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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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佳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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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305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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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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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科为上市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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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财保319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中科为上市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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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1-01-01 |
5 |
上诉人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奥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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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辖终5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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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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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聪兴盛不锈钢厂与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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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840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聪兴盛不锈钢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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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1-01-01 |
7 |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艳丽,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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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9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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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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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聪兴盛不锈钢厂、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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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840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聪兴盛不锈钢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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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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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聪兴盛不锈钢厂、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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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112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聪兴盛不锈钢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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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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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奥普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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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财保503号 | 保险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奥普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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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7-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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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522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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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5224号 | - |
原告- 深圳市中科为上市顾问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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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224号之一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为上市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20)深国仲裁295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2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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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2 |
(2021)粤0303民初240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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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40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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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4066号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赵艳丽: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勇、赵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406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966,905.1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4,770.43元(利息、罚息、复利均暂计至2021年7月1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因产品销售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在上述债务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以上暂计人民币2,031,675.59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6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院联系人:滕质彬电话:0755-250381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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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3 |
(2021)粤0305执1442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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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425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王述威 当事人- 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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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425号之一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述威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0]343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4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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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4 |
(2020)粤0305民初376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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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7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汇英泡沫玻璃(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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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767号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汇英泡沫玻璃(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汇英泡沫玻璃(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00元;二、驳回原告汇英泡沫玻璃(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元,由原告负担451元,被告负担1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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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5 |
(2021)粤0305执1123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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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123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梁小伟 当事人- 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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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234号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梁小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5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2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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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6 |
(2021)粤03执50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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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02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科为上市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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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027号之一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为上市顾问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20)深国仲裁29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0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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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7 |
(2020)粤03执665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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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665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雷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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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6655号深圳市润和天泽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雷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492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66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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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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