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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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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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4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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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0-27 |
2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与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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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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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8-10 |
3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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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财保41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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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6 | 2020-01-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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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道奇科技有限公司、睿视三维技术(江西)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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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民初75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道奇科技有限公司 睿视三维技术(江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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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道奇科技有限公司、睿视三维技术(江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道奇科技有限公司、睿视三维技术(江西)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民初7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2点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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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2 |
原告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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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4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徐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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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本院受理原告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公告送达(2020)赣0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4月24日,利息为1463939.18元,罚息为1303750元,2020年4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3500万元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罚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对上诉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140元由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0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汪海星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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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3 |
原告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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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4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徐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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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本院受理原告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公告送达:一: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为:1,463,939.18元人民币,后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罚息1,303,750.00元人民币、复利100,129.93元人民币(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后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计算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3、判令被告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徐铁对被告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全部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二:(2020)赣01民初422号举证、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本案由本院第十二团队审判员熊义元担任审判长与承办人审判员姚永忠、审判员张美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满60天后,给予你方15天举证、应诉期限,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0月12日上午9点30分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如期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14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汪海星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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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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