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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建集团

    宁波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城河西路21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9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9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应绍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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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2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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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01-26 2021-02-24
    2

    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郑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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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民终315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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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8 2021-03-05
    3

    文某、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沈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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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35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文某
    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沈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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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1-02-08
    4

    郑大业、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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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民终450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郑大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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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0 2021-01-04
    5

    郑正与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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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24民初315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郑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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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0-10-27 2020-11-12
    6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贯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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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民申27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贯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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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9-21 2020-10-27
    7

    浙江联曼工贸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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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24民初264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联曼工贸有限公司
    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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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0-09-09 2020-09-27
    8

    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宁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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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182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宁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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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08-28 2020-09-02
    9

    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贯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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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06民初215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贯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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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06-30 2020-10-21
    10

    浙江联曼工贸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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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1024民初25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联曼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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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0-06-24 2020-07-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许斌与被告张建江、应绍法、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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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283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许斌 被告- 张建江 应绍法 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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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2836号张建江:本院受理原告许斌与被告张建江、应绍法、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1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建江支付原告许斌工资153000元,并支付以15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许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被告张建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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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2

    原告许斌与被告张建江、应绍法、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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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283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许斌 被告- 张建江 应绍法 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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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11民初2836号张建江:本院受理原告许斌与被告张建江、应绍法、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许斌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工程工资款153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46557元为基数,自2015.10.28起至2019.8.19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8.20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三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张发生独任审判,定于2020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骆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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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5
    3

    原告周安平与被告应绍法、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宁波晨晖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沈惠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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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218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周安平 被告- 应绍法 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宁波晨晖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沈惠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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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2188号宁波晨晖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安平与被告应绍法、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宁波晨晖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沈惠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安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应绍法、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宁波晨晖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沈惠宏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准许原告周安平撤回对被告应绍法、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宁波晨晖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沈惠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安平负担(已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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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9
    4

    原告周安平与被告应绍法、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宁波晨晖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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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218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周安平 被告- 应绍法 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宁波晨晖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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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2188号宁波晨晖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安平与被告应绍法、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宁波晨晖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已追加你和沈惠宏为本案被告,并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刘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建永、孙霓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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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6
    5

    原告周安平与被告应绍法、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宁波晨晖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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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218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周安平 被告- 应绍法 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宁波晨晖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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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1民初2188号宁波晨晖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安平与被告应绍法、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宁波晨晖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4481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刘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建永、孙霓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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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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