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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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3-0042号 |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宁波市海曙东方装潢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在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上水矸村水荷路与214省道交叉口西南侧地块搭建了五处建筑,建筑面积共计7451.05平方米。宁波市海曙东方装潢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取得编号为“(2020)浙规临建字第0203001号”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26日申领编号为“(2020)浙规临建字第0203005号”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浙规临建字第0203001号”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废。编号为“(2020)浙规临建字第0203005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许可搭建的建筑物为三处,建筑面积为6111.6平方米。宁波市海曙东方装潢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搭建的五处建筑物中有两处建筑物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定的范围之内,其中一处建筑物在厂区主体钢结构建筑物内部,两层高,一层为钢结构,二层为板房,面积为1313.8平方米;另一处建筑物依附在厂区主体钢结构建筑物东侧,为两堵砖墙上搭建的钢棚,面积为25.65平方米;两处建筑物面积总计1339.45平方米,两处建筑物的工程决算造价为774615元。经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认定,该两处建筑物具备补办相关规划手续的条件。宁波市海曙东方装潢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收到决定书3个月内补办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补办建筑面积为1339.45平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3873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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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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