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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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杰雅尚美贸易有限公司与车晨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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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58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东莞市杰雅尚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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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7-12-11 | 2018-03-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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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343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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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39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杰雅尚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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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343号之一龚汉红: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杰雅尚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民二初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龚汉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156245元、逾期付款利息(2011年9月货款4497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2年9月1日起、2011年10月至2011年12月货款106659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3月1日起、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货款45089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给原告东莞市杰雅尚美贸易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47元,由被告龚汉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对你送达。如不服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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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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