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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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土资罚〔2017〕47号 | 县国土资源局 |
宁海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土资罚〔2017〕47号被处罚人:宁海县亭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越溪乡越溪村法定代表人:吴夏杰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10月26日期间,宁海县亭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宁海县越溪乡越溪村的农民集体土地上建造砖混房屋。2017年2月17日经现场勘测:总占地面积229.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218.2平方米,目前已建一处建筑占地面积为218.2平方米的五间一层砖混结构砖混房屋。经套合2015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被占用的土地中有200平方米土地类别为耕地,其余29.4平方米土地类别为田坎。经核对越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被占用的土地规划类别为新增建设用地,在该地块上进行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测)笔录、宁海县亭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现场勘测图、涉案土地类别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认定表、涉案土地类别及土地利用现状情况认定表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宁海县亭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2017年3月27日,本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土资罚告〔2017〕47号),并于2017年3月28日送达给宁海县亭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宁海县亭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管理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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