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温税稽罚[2019]291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在2018年5月向税务机关领购了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81130,起止号码:00903226--00903250,05828671—05828695,合计共50份发票。你公司自开业以来,于2018年5月19、21二日对外开具了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开具发票销售额4991211.64元,税率16%,销项税额798593.96元,价税合计5789805.60元,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进项税额为0。调取的主要证据:1、税务登记信息虚假证据1、检查人员实地核查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时制作《现场笔录》,经营地址发现你单位不存在,相关人员查无下落,国家税务总局鹿城税务局双屿税务所提供的征管资料情况反映2018年7月30日你公司被认定非正常户,你单位未申报。证据2、检查人员通过办公电话拨打你公司《税务登记表》中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账务负责人的电话和手机号码制作《电话笔录》,证实已失联。2、资金往来信息不实检查人员经审批后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前往工商银行查询所有已知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核对资金往来等信息,发现你单位在工商银行无银行账户,你企业所提供账户虚假。证据:银行账户信息不真实。综上判断,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并无实际交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798593.96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798593.96元处一倍罚款798593.9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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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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