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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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洛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洛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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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5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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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07 | 2018-12-29 |
2 |
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成都博德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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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5597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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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7-12-14 | 2017-12-28 |
3 |
原告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洛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洛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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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023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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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17-12-01 | 2017-1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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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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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5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洛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洛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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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你与洛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洛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款项83830.30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7年8月6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51.5元,由被告洛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原告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551.5元。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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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2 |
洛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庭前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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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5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 洛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洛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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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你与洛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传票、原告起诉状副本等庭前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洛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洛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运费、杂费83830.3元,违约金2229.79元,共计86060.09元及利息;2、判令洛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洛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8月29日上午10时在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第四法庭(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湖科学城C区)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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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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