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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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睿恒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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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睿恒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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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睎红梅、李燕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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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李红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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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陈昌耀、黄长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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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陈昌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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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东卓兴律师事务所、麦美繁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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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麦美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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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黄长生与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昌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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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长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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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黄长生、吴海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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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黄长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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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与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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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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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李燕、刘光洪、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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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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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陈玉英、陈昌耀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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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玉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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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曾碧苑、陈昌耀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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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曾碧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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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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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322民初509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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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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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5民初15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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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民初1537号萍乡君瑞光耀二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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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民初1537号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黄雪芬与被告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君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5民初153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回款项人民币150,000元及逾期退回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19164.17元(以人民币1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30日);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退回给原告的款项人民币150,000元及逾期退回资金的占用利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09日14时30分在第133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王菊贞电话:0755-8660817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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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
2 |
(2022)粤03民终104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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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民终1047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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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民终10472号刘光洪、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诉人李红梅与被上诉人李燕、陈昌耀、刘光洪、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民终10472号传票,内容为: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9日10:40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七庭进行二审调查。合议庭成员为俞红、邓媛、吴春泷,俞红担任主审法官,书记员为刘尹琳。该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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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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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民终1047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李红梅 被上诉人- 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刘光洪 李燕 陈昌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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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03民终10472号 刘光洪、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诉人李红梅与被上诉人李燕、陈昌耀、刘光洪、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民终10472号传票,内容为: 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9日10:40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七庭进行二审调查。合议庭成员为俞红、邓媛、吴春泷,俞红担任主审法官,书记员为刘尹琳。 该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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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
4 |
(2022)粤0307执2729号(2022)粤0307执27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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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执2729号萍乡君瑞光耀二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陈献贤 当事人- 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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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执2729号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陈献贤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36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7执27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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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5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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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执272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陈献贤 当事人- 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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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7执2729号 萍乡君瑞光耀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执行人陈献贤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36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7执27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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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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