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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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曾志坤与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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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曾志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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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曾志坤与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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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曾志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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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秦建华、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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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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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杨明与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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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杨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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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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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304民初23105-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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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310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明 被告- 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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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3105-1号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明诉被告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304民初231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明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对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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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
2 |
(2016)粤0304民初2310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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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310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杨明 被告- 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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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3105号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明诉被告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3月14日11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六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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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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