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兰自然资规罚〔2019〕85号 | 金华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被处罚人:兰溪市赤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高潮水库管理处2号楼103、104室,法定代表人:吕辉,联系电话:13706899176。案由:非法占用土地案兰溪市赤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在未经原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上华街道皂洞口村占地搞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位于上华街道皂洞口村高潮水库范围,总建筑占地面积129平方米,一层铝合金玻璃结构,用途为婚纱摄影基地用房,现已完工。四至范围:东至水面,南至水面,西至水面,北至水面。占地类型为水库水面。在上华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用途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蒋志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兰赤指[2013]15号任命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个人情况。2、蒋志忠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3、该单位占地建设地块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各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单位所占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建设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土地类别和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4、土地权属说明一份,证明该单位所占用的土地权属归上华街道皂洞口村的集体土地。2019年10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兰溪市赤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兰自然资规罚告〔2019〕8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兰溪市赤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认为,兰溪市赤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收起
...
展开
|
2020-10-16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