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乐山市鑫盛达与徐尚乾、乐山第一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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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鑫盛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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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乐山市鑫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徐尚乾、乐山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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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乐山市鑫盛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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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川1124民初31号丁洪明与乐山市紫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红、乐山市鑫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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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24民初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丁洪明 被告- 乐山市紫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玉红 乐山市鑫盛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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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24民初31号丁洪明与乐山市紫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玉红、乐山市鑫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丁洪明请求法院:一、判决三被告及时退还原告入股资金贰拾万元;二、判决三被告从2018年11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至款清;三、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退还责任;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研城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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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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