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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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崔学伟、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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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再审申请人-崔学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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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崔学伟、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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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再审申请人-崔学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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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崔学伟、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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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再审申请人-崔学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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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殷晓川与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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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殷晓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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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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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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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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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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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崔学伟与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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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崔学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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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崔学伟与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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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崔学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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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崔学伟与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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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崔学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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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殷晓川与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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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殷晓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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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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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233民初54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礼福 刘琼 被告- 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 宝狮(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吴恒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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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开庭传票 | 忠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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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3执255号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8 | 详情 |
2 | (2017)渝0233执1775号 | 忠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27 | 详情 |
3 | (2017)渝0233执1774号 | 忠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27 | 详情 |
4 | (2017)渝0233执1773号 | 忠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27 | 详情 |
5 | (2017)渝0113执4048号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15 | 详情 |
6 | (2017)渝0233执1169号 | 忠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22 | 详情 |
7 | (2017)渝0233执819号 | 忠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10 | 详情 |
8 | (2016)渝02执3号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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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2破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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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破1号 | - |
当事人- 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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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2破1号之一2018年5月9日,本院根据曾坤蓉、张秀芹、靳飞凤、张曦、闫娟文、刘辉、蔡忠琪、崔学伟、孙旭、秦延平、严光第、于艳涛、宋文杰、马春月、罗同蓉、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委托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对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5月9日止的财产状况进行清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大信渝专审字【2018】第00702号财产状况清查报告。债务人截止2018年5月9日止资产总额420,250,795.37元,负债总额529,345,906.92元。同时,截止2018年8月8日,债权人向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对申报的债权予以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债权表中所记载的申报债权已经2018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债务人核对。目前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共152笔,共计397,463,434.28元的债权已无异议。其他债权,包括所欠税款以及其他待确认的债权目前正在审核中。本院认为,按照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作出的财产状况清查报告情况以及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现有的债务状况看,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同时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裁定宣告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刊登日期:2018年12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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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2 |
(2018)渝02破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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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破1号 | - |
当事人- 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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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破1号本院根据申请人曾坤蓉、张秀芹、靳飞凤、张曦、闫娟文、刘辉、蔡忠琪、崔学伟、孙旭、秦延平、严光第、于艳涛、宋文杰、马春月、罗同蓉、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5月9日裁定受理被执行人为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决定,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为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8月8日前,向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通信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重庆村1号12-5;邮政编码:400015;联系电话:15310312953、1852386423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8月23日9时采取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在2018年8月23日之前可根据短信通知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点击进入网上服务债权人会议模块,点击确认网上参会,查看会议相关文档。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方式为,会议开始当日登录系统,点击进入会议,通过网络参会和投票表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注:管理人通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希尔顿商务大厦21-3,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债权申报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阳15310312953陈俊励18523864236接受债权申报的时间、地点和申报方式(在任一申报地点均可)1.债权申报地点和时间(1)重庆市忠县复兴镇水坪社区居委会一楼,每周周一: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8:00;每周周二: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2)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重庆村1号12-5,每周周三和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2.债权申报方式(1)提交债权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债权人身份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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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
3 |
(2018)渝0233民初3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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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3民初3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 被告- 重庆市忠县东溪镇天堑村八组号刘家华湖南省衡东县石滩乡长源村组号冯出元 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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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公告重庆市忠县东溪镇天堑村八组45号刘家华湖南省衡东县石滩乡长源村38组07号冯出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诉你们及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要求:1、判决被告刘家华、冯出元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1770.09元及利息4450.07元、罚息286.30元,合计人民币166506.46元(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18日止);1、判决被告刘家华、冯出元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9月19日起以本金161770.09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1、判决被告刘家华、冯出元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300元,差旅费830元,共计人民币9130元;1、判决被告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家华、冯出元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判决原告对被告刘家华、冯出元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忠县复兴镇新城一路3号29-6房产一套)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判决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人民法庭(东溪)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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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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