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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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豪珠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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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5219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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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7-09 |
2 |
凯吉凯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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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249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凯吉凯钻石(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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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7-29 |
3 |
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高活钻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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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终11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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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5-06 |
4 |
王雪研与甘井子万达广场珂兰珠宝店、大连甘井子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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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民初6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雪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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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3-02 |
5 |
郭峰与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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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民初17426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郭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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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4-06 |
6 |
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豪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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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79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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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0 | 2021-01-01 |
7 |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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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13167号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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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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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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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民终6955号 |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上诉人-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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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13 |
9 |
中山区珂兰首饰店、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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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民终755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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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13 |
10 |
西岗区珂兰饰品店、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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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民终7989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诉人-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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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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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5民初13657号 | 人格权纠纷 |
原告- 黄晓明 被告- 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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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25 | 2018-04-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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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2382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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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34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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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418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当事人- 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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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418号林强、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原告黎海与被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41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负责人的工商变更登记,将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替代人选林强;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谷爱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30日0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黎柳君电话:0755-2892309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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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2 |
(2021)粤0307民初48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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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484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黎海 被告- 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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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4842号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原告黎海与被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484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已于2020年3月31日解除;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166,026.12元;3、判令二被告补发原告3月份被扣发的工资合计10,970.9元;4、判令二被告10日内办理完成原告的全部离职手续,不限于出具离职证明、免去原告在二被告处的负责人、副总、董事等全部职务,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5、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维权律师费1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依法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3日09时30分在布吉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温景龙电话:0755-289233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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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3 |
(2021)粤0307民初34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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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418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 黎海 被告- 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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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418号林强、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原告黎海与被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41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原告办理负责人的工商变更登记,将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替代人选林强;2、判令被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免去原告董事职位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6月3日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李金格电话:0755-2895115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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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4 |
(2021)粤0307民初34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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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418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当事人- 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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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418号林强、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原告黎海与被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41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原告办理负责人的工商变更登记,将分公司负责人变更为替代人选林强;2、判令被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免去原告董事职位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6月3日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李金格电话:0755-2895115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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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5 |
(2021)粤0307执238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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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23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豪珠宝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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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2382号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豪珠宝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79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23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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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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