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前海

    深圳前海同行者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软件产业基地5栋C座2层3B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前海同行者咨询有限公司与尹国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91民初345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深圳前海同行者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1-20 2020-12-31
    2

    尹国华、深圳前海同行者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91执1286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尹国华 收起

    ... 展开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05-28 2019-11-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91民初3456号原告深圳前海同行者咨询有限公司与被…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91民初345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深圳前海同行者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尹国华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尹国华:关于本院原告深圳前海同行者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国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45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尹国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同行者咨询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4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已由原告深圳前海同行者咨询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尹国华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0-02-18
    2

    (2019)粤0391民初34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91民初345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深圳前海同行者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尹国华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尹国华: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同行者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国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45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尹国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2月20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六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 展开
    2019-09-19
    3

    (2019)粤0391执128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91执128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尹国华 被告- 深圳前海同行者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1286号深圳前海同行者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尹国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8]566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12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2019-04-24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