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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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发众盈玻璃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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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财保31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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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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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格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周夏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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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财保13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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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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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周明杰、陈海雅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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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财保2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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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0-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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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而泰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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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21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讯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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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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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彭海帆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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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1953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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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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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森维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春祥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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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42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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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22 | 201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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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祥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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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43号之一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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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30 | 2017-12-28 |
| 8 |
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德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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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41号之一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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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04 | 2017-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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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快一拍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魏哲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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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96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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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27 | 2017-12-04 |
| 10 |
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卓科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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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750号之一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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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2-04 | 2017-12-04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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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3执异8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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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80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任清强 欧盛明 赵红军 深圳市智宇鹏电子有限公司 温广杰 欧解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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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800号深圳市智宇鹏电子有限公司、欧解英、赵红军、温广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智宇鹏电子有限公司、欧解英、任清强、欧盛明、赵红军、温广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3执2727号]过程中,聂文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异8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聂文重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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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 2 |
(2021)粤03执34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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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349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华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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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3497号深圳市骏诚电客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受499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34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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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 3 |
(2021)粤03执27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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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727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宇鹏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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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727号深圳市智宇鹏电子有限公司、欧解英、赵红军、温广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361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7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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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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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29号529终结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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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鼎达科技有限公司 徐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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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29号徐文: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鼎达科技有限公司、徐文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调32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执529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03执52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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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 5 |
(2018)粤0304民初2195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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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19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彭海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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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1953号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彭海帆: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彭海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21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税款37100162.84元、资金占用费889069.82元、杂费56272.1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一份订单到期后逾期未偿还的税费、代理费、杂费合计款项为基数,自该份订单到期后的次日按照每逾期一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其中超期偿还款项逾期违约金134668.06元,已到期未还款项产生的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5月2日为643662.86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表);二、被告彭海帆对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59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彭海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并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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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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